打伤强暴犯获刑,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

孙芳芳 2016-12-07 09:13:00
打伤强暴犯获刑,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为了防治一些人通过正当防卫的盾牌,实施不法行为,我国的对于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打伤强暴犯获刑 事后殴打他人不属于正当防卫

 

妻子被人强奸,丈夫报警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殴打强奸犯致其轻微伤,随后被刑事传唤取保候审,法院判因故意伤害罪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去年7月22日晚,妻子将她被耿某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次日早上,张某便去找耿某。后在顺义区某镇发现耿某后,张某当即报警。在随后的追赶过程中,他持砖头砸对方,看到耿某翻越栅栏,又捡起砖头向其腰部砸去。两人后撕扯起来,其间耿某逃脱,最终被警察抓住。

 

经鉴定,耿某腰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面、眼部、左肘及腰背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去年8月4日,张某被刑事传唤,同日被取保候审。最终,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张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丈夫打伤强奸犯获刑,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上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判刑,但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当时犯罪人员耿某没有做出不法侵害行为对张某没有造成情况下,张某对耿某打伤在此过程中张某已经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所以应受刑法处罚。正当防卫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三门峡生活网)

 

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保护了相对人的权益。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正当防卫,然而在社会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具有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此处的不法指的是违法行为,对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法行为不仅仅局限于犯罪行为,同时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是,不法行为又非任何的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行为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若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其次,正当防卫还需满足时机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具有急迫性的特点。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具有紧迫性,此时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主动中止侵害或者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此时就要分清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其他防卫事项:防卫挑拨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仍然认定为不法侵害,承担相应的后果;

 

相互斗殴,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若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即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本案中,由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且不存在现实的危险性,此时在对其实施伤害行为已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设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防卫人应该切实注意,只有在维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实施防卫手段,同时,若对方放弃施加侵害,防卫人应该通过报警或者向其他人求助来打击犯罪,切不可因防卫过当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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