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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辅导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时间:2017-04-07 09:26: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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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辅导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

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3.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4.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5.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相关证券。

6.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7.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性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8.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包括:

l.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2.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6.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8.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9.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0.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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