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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的情形和原则

时间:2017-05-27 13:36: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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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的情形和原则

指定代理是根据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指定代理呢?指定代理可以适用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形、公民被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的情形等。

一、适用指定代理的情形:

(一)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二)公民被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实际上就是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保证其不受侵害,并对失踪人的有关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分,例如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并可为了失踪人的利益而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失踪人的债务人或以被告的身份应诉。

(三)遗产继承中的指定代理

在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地点没有继承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指定专人保管死者的遗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遗产保管人即为指定代理人。

前一种情况是作为全体继承人的代理人,后一种情况是作为特定继承人的代理人。

(四)在民事诉讼中的指定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指定代理所遵循原则

要正确行使代理权就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是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只有有代理权时,才能进行代理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而有代理权,这种权限也是有范围的,代理人只有在这个限度内实施代理行为方可产生代理的后果,如果超这个限度,就形成了超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应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原则规定的权限。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应在委托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授权不明致使第三者受损,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2、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其代理目的就是在于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代理人就应当认真负责的履行。如未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就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当然也有知情权,被代理人故意陷匿真实情况,代理人可不负责任或单方终止代理。

3、委托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转托他人。

委托代理中,有可能出于信任或有隐私,也可能是代理人有专业知识,如转托他人,很可能造成泄密,或让被代理人增添不信任感。但被代理人同意后可转托,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因情况紧急,不转托他人。

4、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贪污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违法行为,被代理人自己不得进行,更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如双方明知而为。双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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