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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区分

时间:2017-01-31 09:3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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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差错的一般认定

(一)给有关病人建立了完整的随访卡,随访。

(二)抽调专人、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承房等。

(三)病理科采用回顾性阅片方式进行终末质量分析。

(四)检验科室坚持室内及室间质控。

二、将病人的评价作为分析的内容

(一)定期组织专人人员收集病人的意见;

(二)聘请医疗质量和医德医风监督员。

三、医疗差错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

医疗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需要多科系、广大医务人员共同协作完成的过程。其中任一环节的失控,都会影响过程的结果,导致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目前,各医院都采取了适应自身特点的对医疗过程实施监控的手段,具体体现在基础规章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中。但不能否认,某些环节还缺乏有效监控办法。

 (二)个别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差

医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为伤病员服务。目前医护队伍中还有一些同志缺乏这种基本素质,工作粗疏、马虎,导致一些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护理技术水平不高

个别医护人员的低水平、低质量的工作必然影响医院整体的医疗质量,构成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条件。医学是严谨的科学,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成员不仅需要严格的专门训练,而且在参予大量的医疗(护理)实践后方能上岗开展工作。而目前在个别医疗单位还有个别医护人员缺乏必需的专业培养和医疗(护理)实践而草率上岗,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此外,医护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方能适应现代医疗的需要。

(四)基础规章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目前个别医疗单位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或不落实,这是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如不自觉执行三查七对等制度,必将导致打错针或用错药等。

四、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⑴医疗差错 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⑵医疗意外 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⑶并发症 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⑷后遗症 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

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

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

二、三级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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