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的权力。它包括:查阅、复印材料;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二)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的权力。在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暂时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
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关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三)建议权
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的权力。
监察机关行使的建议权的表现形式是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对于监察建议,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如无正当理由,就应当采纳,并且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监察建议的适用内容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消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的;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四)决定权
决定权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
监察决定的内容有两项:一是“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是“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产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两项内容,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作为监察建议提出。
最后说一下监察机关对行使权力的自我制约。任何一种行政权力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制约,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对监察权力的监督制约,包括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监察机关内部的自我制约两个方面。监察机关自我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二是追究不正确行使监察权力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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