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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困境的突破与创新

时间:2017-04-01 13:26:5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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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重视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一、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不是简单地增加民行部门人员数量,而是要根据地方区域大小、每年平均办案数量、案件涉及的专业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需要有熟练的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理论功底要深厚。由于行政执法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复杂,建议考虑专业性的复合型法律知识人才的引进,他们拥有交叉性的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迅速融会贯通,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促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效果的增强。

第二、提升民行检察人员专业理论素养,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知识,掌握行政部门的职责、执法范围、程序、依据等,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为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检察监督奠定扎实的基础。另外,我国法律具有与时俱进性,在行政法律内容被修改时,需要通过及时召开讲座,发放修改后的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手册等方式组织办案人员集中学习,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知识培训。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实践,提高理论运用能力。我们可以通过组织行政案例研讨会、办案实务集中培训、典型案例办理实务模拟等途径,增强办案人员的实践能力与素质。通过实践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办案人员对法律知识理论的迅速理解与吸收,而且办案人员还可以及时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拓展办案思路,为将来实现检察监督创新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功底。

(二)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实践操作性

细致、详尽的法律可以为检察机关实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支撑。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仍存在一定的盲点。因此,在法律规定方面应当增强细致性、全面性,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主体、对象、具体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手段与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效力等,以此赋予检察机关实体监督权,保障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刚性措施的运用。

(三)多管齐下,拓展案源

第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要加强与本院控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部门的联系,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本院其他部门寻找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线索,建立案件线索梳理、移送、办理、反馈的一条线制度,促进单位内部资源的整合,发挥团队合作的重要作用。

第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现场法律咨询、开通专题微博互动等方式走进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熟悉度。对于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信息报道,强化本部门职责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此外,我们还要重视检务公开大厅的使用,充分利用其功能,使其成为宣传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与其建立信息联系机制并通过人大构筑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平台,以便及时地发现相关案件线索,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在人大、政协的支持下,拉长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前后监督线,做到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这有助于将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从总体上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

第四,当前处于信息化社会,我们要及时关注舆情,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寻找案源,发现案件线索要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进行实地了解,认真搜集所需证据材料以固定证据,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以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为例,就充分体现了关注舆情的价值所在。该院民行科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报纸上刊登读者来信称立交桥下及周边等地有商贩违法占道经营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市容,还阻碍交通,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该院民行科检察人员到现场实地查验,证实读者反映属实后,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该区行政执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以督促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该区行政执法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之后,积极开展了违法占道经营查处、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第五、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寻找线索。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暂时使得某个时间节点的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不能保证类似案件不再重现。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寻找其背后的根源所在,发现行政机关的管理不当与执法不规范之处,及时督促其改正,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坚持全面、全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在过去多停留在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的事后监督上,这也是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所面临的监督困境,这种监督局限性的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将监督关卡前移,把监督贯穿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从而提高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突破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瓶颈。

1、完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设计,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行行为违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违反职务廉洁性规定的有关行为。监督应贯穿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方面。

二是坚持监督方式使用的多元化、层次性、系统性。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方式的适用要根据监督方式效力的高低遵循由浅入深的原则,与所监督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匹配,体现条理性与系统性。目前,在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实践中,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是主要的监督体现形式。要实现监督效力的强化,需要在传统监督方式上继续开拓创新,不仅采用检察建议、抗诉的监督方式,还要探索适用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在实现监督方式多元化的基础上,要注重坚持监督方式运用的系统性、实效性,避免出现检察监督重数量轻质量现象的发生。

三是做好监督程序的设计,保证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这里包括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程序的启动方式、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权的保障措施、审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等等。首先,在受理条件和程序启动上,设置检察监督前置条件,即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穷尽这些方式仍不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时才能申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这样设置的初衷在于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诉、滥诉,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其次,在检察监督权的保障措施上,除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等职权外,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建议对怠于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处分。如果行政机关拒绝监督,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专门请示报告,向其汇报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进展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态度,获得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近期,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借鉴。该《决议》指出,一方面要求检察机关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备案制度,提高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行政执法机关接受与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该《决议》的出台,为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再次,在审查终结后的处理方式上,要坚持因事制宜,处理得当,通过反馈寻找漏洞,及时予以改善。

四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及后续跟踪监督机制,避免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对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不仅要严格遵循程序,还要兼重实体,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坚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原则,恪尽职责,坚决杜绝接受吃请,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多种方式,建立与行政机关的信息联系机制

通过建立与行政机关的信息联系机制,多沟通、多交流,争取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的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可以考虑通过与相关单位举行征求意见座谈会、法律座谈会、会签书面文件等方式形成与相关单位的监督与配合关系,从一开始就消除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抵触心理,达成监督与配合共识,共同打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土局怠于履行收缴土地出让金职责检察建议案中,就是该院民行科干警参加法律座谈会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带回审查,得出结论后随即发出检察建议,从而避免了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3、探索建立民行部门与预防部门合作实行事前监督与提前预防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可与本单位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作,一起深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或与其召开座谈会,积极查找监管环节的体制漏洞,警觉执法人员的违法苗头,及时向该部门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文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规范执法行为。通过此项措施可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监督与提前预防,将违法后果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4、探索建立对口监督单位试点制度

以往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多是通过监督法院的行政诉讼、行政判决等间接方式予以监督,这种监督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是监督力度有限。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不断创新、实践,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监督。通过试点,对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正确实施的行为,依法提出《督促履行职责书》,《检察建议书》等书面文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要形成长效机制,实现检察机关监督常态化,在提出书面文件后,重点关注行政机关的后续整改措施与效果,避免监督效果停留在纸质上而形式化。

5、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评查活动

评查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是否规范、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其他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等。评查工作要定期开展,定时反馈,定点回查,保证评查效果逐步改善。在评查中,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为核心,以评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抓手,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积极履行职责,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探索实施行政公益诉讼,把握制度契合点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正处于强化期、改革期,需要在强化原有监督体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监督路径,提高监督能力。寻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耦合性,把握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有助于为实现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作为支撑,一方面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监督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这也是检察机关对处于行政法治领域内的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探索的体现。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之间在价值目标、启动方式、司法规则等方面都具有一致性和重合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依职权和依申请的途径获取案源,必要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坚持司法规范化和司法效率并重原则,捍卫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成熟,在可诉性、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界定上仍有争议。因此,我们在找到民行检察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契合点的基础上,还要找到理论与实践论证的支撑,做好制度的慎重设计,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这起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件收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该案中,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并没有被写进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出台的《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以此为依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沙县检察院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因此,本案后来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首例案件,这也给各地检察机关提供了经验借鉴。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效力以及启动的具体程序等,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探索分析解决问题,最终形成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良好开展有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对行政监督领域的开拓,也是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化,其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传统监督局限性的制约,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新途径,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坚持开拓创新,不断突破监督困境,打造监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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