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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的主体与期限

时间:2017-03-29 14:36: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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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主体

上诉是指有上诉权的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上诉必须由有上诉权的人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上诉的主体包括:

(一)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自诉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地位,第一审程序的结果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他们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就有权提出上诉,不需要经过任何个人或机关的许可。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必须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只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由于第一审裁判中的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他们对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如果刑事部分没有刑事当事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效力不能及于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过后,第一审裁判中的刑事部分便生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同时又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则他们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也有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特别要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权就公诉案件的第一审裁判提出上诉,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有对该申请进行处理的义务。但是,是否同意该申请,由人民检察院最后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同意该申请并提出了抗诉,该抗诉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而不是被害人的上诉。

二、上诉、抗诉期限

上诉、抗诉期限是指提出上诉、抗诉的有效时间。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否则超过上诉、抗诉期限,一审裁判便获得确定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规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裁判的严肃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上诉人、抗诉机关的实际利益。上诉、抗诉期限太长,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也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难以体现法律的威严。期限太短,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缺乏必要的考虑和准备,不能正确地行使上诉权和抗诉权,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但如果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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