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刑事制度 > 刑事辩护 > 正文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时间:2017-03-22 16:05:52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一、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条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的问题。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正常提问。

二、严禁刑讯逼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严禁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和侦查机关的一条严格纪律,而且也是我国1988年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方式多种多样,除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肉刑逼供外,还有以罚站、罚跪、不让吃饭、睡觉等变相肉刑的方式,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是办案中长期存在的痼疾,它是重口供、轻调查研究的极端表现,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从而败坏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必须杜绝这种现象。除刑讯逼供以外,还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在迫于压力或者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的,不真实的可能性极大,不能仅凭此作为定案根据。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