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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监管的途径

时间:2017-07-24 17:25:1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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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监管经济学等理论角度看,适度监管很重要。监管不过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应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政府也有失灵的地方。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所以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匹配。就外汇市场而言,关键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监管部门参与,而在于监管部门如何参与。外汇市场是一个高度自律的场外交易市场,自律为外部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因此,必须要处理好监管部门行为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或参与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信用制度,对市场运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外汇交易的违法和操纵行为,维护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但不干预正常交易。

(一)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

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行为规则的制定、实施、评估和合规性监督等,监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过程。行为规则记载有关外汇资金交易的精神、惯例、礼节等,通过交易的当事人服从于统一或标准化的规则,来防止外汇市场的纠纷、事故的发生。行为规则是对某些领域操作的权威性表述,一般只提供指南而不提出要求,这是规则与法律之间的主要区别。当然,必要时也可增加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通常被引用的是英格兰银行制定的规则,以及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支持的外汇惯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但总部设在巴黎的世界外汇俱乐部(CIA)在参与各国的“行为规则”后,于1991年重新制定的“行为规则”特别引人注目。这些行为规则反映了各个市场的交易惯例和发展过程,虽然各有一些出入,但规则本身相互冲突的地方很少,因为行为规则本身都是以记载市场至今认识和积累起来的交易形态、对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态度和精神的要求为中心,全世界共通部分很多。

不同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不尽相同,反映了各地区法律体系、社会风俗、市场惯例和市场总体发展所存在的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通过提高行为标准和专业化水平,来维护和促进建立有效的市场惯例,达成一个最低标准。行为规则的基本目标有:一是行为规则要分别列明交易商、经纪人和客户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减少因各自角色的不明确而产生的潜在冲突,从而加快市场运作的速度;二是行为规则要能促使交易在高水平的职业道德、专业化水平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三是一个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可以用来替代政府的某些管理规定,不然,政府的管理可能会变得过于累赘,这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和有效发展;四是行为规则要有利于良性竞争,同时不允许现有银行利用行为规则来阻止新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活动。

关于行为规则的起草,起主导作用的是市场参与者,央行或其他一些官方机构可以积极参与,或起一种鼓励作用。行为规则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是行为规则的法律地位或强制性。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规则由交易协会起草,由其成员采纳,是否遵守这些规则是自愿的,规则向其成员建议了一套“最佳做法”。不遵守这些规则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影响,但若一家银行或投资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则,其他参与者就可能不会与其进行交易。在一些情况下,为维持自己在某一交易组织中的成员地位,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是为了形成一种自我管理的环境,若要增加其强制性,应明确列明其法律地位和违反规则可能产生的后果,或由监管机构来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执行了规则中的规定,并把这种检查作为监督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不遵守这些规则将会影响监管者对机构管理质量和对机构整体情况的评估。有些规则还包括争议解决框架。一般而言,除伦敦外,其他主要外汇市场的行为规则由代表市场专业交易的组织和经纪行制定,以东京和纽约外汇市场为例,其行为规则由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英格兰银行直接参与制定行为规则,以其名义发表,还负责调查任何引起其关注的可能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规则的效益评估可以从优、劣两面展开。行为规则的优点在于:行业组织对行业自身了解更深刻,针对行业会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且与法律法规相比,其灵活性更高。外汇交易在全球范围内经营,超过一国央行或货币当局的监管疆界,全球外汇市场所要求的不是刻板的规则,而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灵活的共同标准。外汇市场全球化意味着监督演变必须保持与全球化一致的步伐,即必须是充满活力的进程,而不是法律和规则的静滞状态。行为规则和其所包含的共同标准,使监管者能对所面临的紧迫问题作出更快反应,提高应变水平;同时保持了金融机构对新机遇有效反应的能力。过多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无意中妨碍市场发展,影响监督标准与惯例的演进。行为规则也有助于监管者建立最佳控制机制,寻求客户保护和体制保护之间的平衡,以避免对商业活动的阻碍。事实上,行为规则建立了国际间一致的业务经营控制目标并使其得以实施。它一旦被监管者和重要交易者广泛采用,将增强他们的意识并对包括商户在内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影响。行为规则的缺点是不具有法律地位,权威性不强,强制性不够。尽管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比较切合全球外汇交易的特点和需要,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或对于比较落后的外汇市场,仅靠行为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市场主体可能缺乏自我约束,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社会信用和法律环境不佳等,使得自律管理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此时,应由外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二)实施必要的行业外部监管

监管部门除参与或负责行为规则的制定、实施、评估、合规监督外,对外汇市场还应实施必要的外部监管,这包括对零售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批发市场(同业市场)的监管。对于国际外汇市场来说,主要是批发市场的监管,且管制很少;而对于实施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其批发市场不够发达,零售市场有很多规定。借助于外汇巾场监管,可以将外汇管制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外汇交易中。如: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的购付汇必须进行真实性审核,资本项目的汇兑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等。除外汇管制措施外,监管部门的外汇市场监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设立对银行外汇风险暴露的限制或指引,对净敞口外汇头寸谨慎监管。监管部门要区分金融机构的整个未抵补外汇头寸和单个外币的敞口头寸,这样可以实施双重限制,即:既对金融机构整个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管理,也对单个外币的外汇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关于净敞门外汇头寸,绝大多数国家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数量内保有隔夜净敞口的外汇头寸;一些国家要求银行针对所承担的汇率风险持有额外资本;一些国家则对净敞门外汇头寸每口变动设定限制。净敞门头寸允许交易商通过吸收订单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在预期货币贬值之前通过建立头寸对本币进行投机,但有一个风险暴露。长头寸限额能保护银行免遭或降低外币突然贬值的冲击;与此相对应,短头寸限制能保护银行免受外币突然升值的冲击,降低本币剧烈贬值下银行持有投机性短敞口头寸的能力。净头寸限制体现了平衡流动性的意愿,对谨慎监管的关心和对投机的担心。净敞门头寸的管理要求常常被定义为银行资本的百分比,大多数国家将其设定为总资本的一定比例,一些国家则根据一级资本设定;大多数国家对称性地设定长头寸和短头寸限额,一些国家则对长头寸和短头寸分别设定不同限额;有些国家将限额设定为一个名义值。对于金融机构是否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不同国家的检查频率有较大差异,大多数是每月检查一次,有些是随机核查。

第二,监控和化解外汇结算风险。一是希望银行正确地衡晕风险。外汇结算风险暴露的期间如图所示,可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可撤销阶段。卖出货币的指令没有发出或经对手方同意单边取消支付指令,这笔交易没有结算风险暴露。

(2)不可撤销阶段。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所买货币未到期,此时买人数量明显处于风险暴露中。(3)不确定阶段。所卖货币支付指令不再能被单边取消;而所买货币已到期,但机构仍不知是否已收妥这些资金。正常情况下,机构希望已准时收妥这些资金,但到期的所买货币未收妥仍有可能,所买货币事实上仍处于风险中。

(4)结算失败或结清阶段。机构确认没有从对手方收到所买货币,此时所买货币已到期,则明显处于结算风险中;机构若已确认收妥所买货币,从结算风险的角度看,这笔交易被认为已结清,所买货币不再处于风险中。总之,银行外汇结算风险暴露期间从卖出货币的指令不再能收回或取消那一刻开始,一直延续到所买的货币最终收妥为止。最小化的结算风险暴露是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任何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最大化的清算风险暴露则指不可撤销状态下结算风险暴露,加上不确定状态下未结清交易的风险暴露,再加上已知的不能收回的交易。二是要求银行设立对手方的信用限制和结算限额,将外汇结算风险暴露视同为同等规模和期限的其他类型信用风险暴露,并将其纳入总体风险衡量和管理流程。

第三,监管部门要对银行外汇头寸进行监测。监管者要利用来自银行关于外汇业务的统计报告,以及有关外汇市场发展和事件的信息等。同时,要监测银行是否存在其他不正常的结算活动。

第四,对银行内控过程进行监督。监管部门要同银行内控部门沟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银行有无内控制度,这些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内部报告是否真实,从而合理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另外,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场传递信息,并在市场内分享信息也很重要,它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参与者的预期,阻止结算紊乱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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