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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拆迁?

时间:2017-08-24 12:35:5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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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和安置的行为。

二、强制拆迁应具备条件

1.裁决机关已经作出裁决;

2.裁决中明确了被拆迁人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已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

3.拆迁人对无须安置的房屋已准备货币补偿资金,或者对需要提供安置房屋的已准备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的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已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的;

5.经有权决定强制拆迁的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同意的。

三、强制拆迁的类型

1.行政强迁

其前提是“裁决”。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及未达成协议.也未裁决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不得强制拆迁.必须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方可强制拆迁。在行政强迁裁决前无需以“责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可以直接进入裁决强迁。

2.司法强迁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

司法强迁有两种方式:

(1)按照正常诉讼程序.在诉讼完结后的强迁;

(2)在诉讼中以“先予执行”方式进行的强迁。

不论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均应当具有完善的执行程序,而且均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或周转用房并给予补偿费用。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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