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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的分类

时间:2017-09-15 10:00: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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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倾销目的与倾销持续时间不同,将倾销分为:

(1)持续性倾销,亦称国际价格歧视,是指一国垄断者为了提高其总利润,通过在国内市场(该市场被运输成本以及贸易壁垒所隔绝)以高于国际市场(在该市场他将遭遇外国生产者的竞争)的价格销售产品;

(2)偶发性倾销,是指为了摆脱非预见和暂时的剩余产品负担,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内销售价格偶然地销售产品,而并未降低国内价格;

(3)掠夺性倾销,是指为了将外国生产者赶出其本国商界,以低于成本或低价格临时销售产品,然后凭借其在国外获得的垄断优势而提高该商品价格。

2.按照倾销产品来源地不同,倾销可分为:

(1)内国倾销,是指倾销地国民的倾销商为了取得本国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或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在其本国市场上销售产品的行为;

(2)外国倾销,是指为倾销地以外的其他国家国民的倾销商,为了获取进口国的市场份额而以低于别国市场价格销售、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3.按照倾销客观表现不同,倾销可分为:

(1)外汇倾销,也称兑换倾销,是指出口国货币贬值使该国出口产品以进口国货币计价售价降低;

(2)运费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正常运输成本价格为出口产品提供运输;

(3)社会倾销,是指出口商利用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在进口国低价销售产品;

(4)价格倾销,是指差价销售,即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

4.按照倾销商品表现形式不同,倾销分为:

(1)产品倾销,是指在货物贸易下一国货物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行为;

(2)服务倾销,是指在服务贸易下服务提供者在服务地国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低于该服务的正常价格。

5.按照倾销归属范畴不同,倾销分为:

(1)经济学倾销,泛指一切在进口国发生的低价销售行为;

(2)法学倾销,是指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能够适用反倾销法予以制裁的低价销售行为。

尽管对倾销行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反倾销法并非针对上述所有的倾销行为,而是仅限于外国产品的价格倾销。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GATTl947过程中,美国根据其国内法为反倾销条款提出了草案建议,其他国家围绕这一草案展开了讨论。讨论涉及四种形式的倾销,即价格倾销、服务倾销、兑换倾销和社会倾销。起草者同意只将价格倾销作为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对象。而掠夺性倾销、偶发性倾销、持续性倾销的损害结果和倾销主观意图确定不同,但在“反倾销中并非予以区分”。美国1921年以前的反倾销法专门制裁掠夺性倾销,但此后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已经不再将倾销的“掠夺性”主观动机作为反倾销法适用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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