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特征和成因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1-16 17:00:00
事实婚姻的特征和成因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事实婚姻成因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同居会成为事实婚姻吗

对于同居和事实婚姻来说,两者都是没有经过民政局来办理登记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便共同生活的男女,但是,其实这两者在处理方式,确认机关还有范围和时间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也就是所,双方同居,也不一定会形成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和同居有时间的界限,也就是说条件相同,两者都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已经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但是因为同居的时间不相同,性质上就有区别,

2.事实婚姻于同居有范围的界限,也就是说事实的婚姻,男女双方都需要是没有配偶,并且男女双方都有结婚的目的,是因为这个目的才选择的共同生活,并且男女双方都具有了公开夫妻身份或者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需要登记的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特征,都具备才能形成事实婚姻,但是同居的定义范围就比较广,除去了合法的婚姻和事实的婚姻以外,其他所有的行为都属于是同居的关系。

3.事实婚姻和同居的确认机关也不同,对于事实的婚姻,只有法院才会享有对事实婚姻的确认权,并却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来确认。但是对于同居的关系,司法以及行政的机关都有缺人的权力。

4.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事实婚的姻应,首先需要的就是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两人和好了,或者是撤诉了,将会确认其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将会为其发送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如果是讲过了调解,还是不能和好的,便会响应调解,判决其离婚,但是对于同居的关系,处理的方式只有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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