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的要求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8-12-07 17:00:00
合议制度的要求

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律制度。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 (须是单数) 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依照法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一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二)二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独任审判、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区别:

独任审判,是指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开庭审理的情形;

合议庭,是指由三、五或七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共同审理案件的情形;

审判委员会,是指由受理案件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形。

一个案件,要么是独任审理,要么是合议庭审理,而只有情况复杂、合议庭争议较大,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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