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的类型和相关法规

来源:法律爱好者 2019-03-07 17:56:44
就业歧视的类型和相关法规

近日,移动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发布了《2019中国职场性别差异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女性平均薪酬为6497元,薪酬均值为男性的78.3%,男性薪酬优势同比2017年上升8.7个百分点,高收入区间男女薪资分化程度的提高,带动男女整体薪酬差异上升。职位、行业、工作年限成为影响性别薪酬差异的前三个因素,而教育对减少性别差异起到正向作用。

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表示,从全世界来看,男性的平均工资普遍高于女性平均工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男性平均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而在专业选择上,女性选择文科院校人数多于理工科院校,而理工科工资回报比文科高;二是男性平均工作时间长于女性;三是男性劳动经验和技能的积累是连续的,而女性的劳动经验、技能积累往往会因为生育养娃中断;四是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在非国有单位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

什么是就业歧视呢?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常见的类型

(1)工资收入歧视。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

(2)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3)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完全有能力胜任,却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职业中的过低层次的位置上。

我们国家关于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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