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惯例,该申请报告应由香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2)相关税收安排;
(3)货币兑换安排;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虽然,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但是,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四)互认基金代理协议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须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五)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
该等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共同起草,同时应当至少附上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牌照证明以及香港证监会批准该基金的文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
《香港互认基金规定》要求,上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相关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编写,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依照《香港互认基金规定》的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的申请文件中涉及到基金的信托契约(TrustDeed)、招募说明书(EM)和基金的年报这些文字较多的文件,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做好相关文件的中文翻译,中文翻译不仅应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英文的内容,还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和内地监管部门审查阅读的习惯。总之,准备这些材料不是意见轻松的事,要付出很多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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