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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时间:2018-01-16 14:29:36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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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致使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具备一些限制条件:产品事故必须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二是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餐厅、旅馆等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一般均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内容扩展承保,但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投保,保险人也可在产品责任险下扩展承保。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除非这种责任已构成法律责任;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或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2.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基本上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商定赔偿限额时,一般根据不同产品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大小,以及产品销售区域决定。赔偿责任大的产品和销往产品责任规定严格地区的产品,限额要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待双方商定后在保单中具体载明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限额和保单累计限额,即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事故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同时对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额度累计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另外每项限额下还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在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要选用各自的限额。保险人只负担保单上的赔偿限额部分,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

3.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同,通常为1年,期满后可办理续保手续。考虑到一般产品的使用期限均超过1年,保险人推出期限较长的保险单,投保人可以选择3年期、5年期,以使被保险人的保单持续有效,能获得连续不断的保险保障。但保险费仍按年收取,而且费率可从第2年起逐年递减。

4.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计算确定保险费的依据。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同其他保险种类一样,决定于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不同的产品及不同的承保条件下,费率的厘定也是不同的。厘定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考虑因素主要有: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承保的地区范围的大小;产品数量与产品价格;赔偿限额的高低;被保险人以往的赔偿记录;以及保险人以往经营该项业务的损失赔付统计资料。

产品责任保险费的多少是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生产、销售或分配计划的全部产品或商品价值计算收费的。产品责任保险费实行预收办法,即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预交,合同期满后再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实现生产、销售或分配产品或商品总值计算实际保险费。

5.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交来的材料,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料;产品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点以及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多次事故赔偿金额达到规定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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