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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

时间:2018-01-16 14:33:35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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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因其生产、销售或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的保险合同。

(一)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的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为解决该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通常,保险人是在赔偿限额以外支付这些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庭外解决索赔金额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则应以保险人事先同意为条件。

餐厅、旅馆等单位自制、自用的食品、饮料等产品的责任风险,一般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但若被保险人要求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附加险,保险人亦可接受。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有:

(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已构成法律责任时不在此列。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用合同对雇员及有关人员承担的损害责任。

(3)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的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7)被保险人事先能预料到的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8)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然检验但属于副产品、残次品、处理品等不合格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

(9)不按照被保险人产品说明在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引起的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地区和承保方式

(1)承保地区

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承保的地区,并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人仅对保险产品在承保地区内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引起的产品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2)承保方式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一般是按照制造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的全部产品来承保,并且,按其当年的生产、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以及相应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但是,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投保特定的某一种产品或某一批产品或销往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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