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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滞后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8-01-16 15:31:47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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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责任保险滞后原因

1、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

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当然也不乏一些公众维权意识不强,索赔意识较弱,不能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都直接导致了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足。

2、责任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有的险种缺少可靠的费率表,实际收费扭曲严重,如公共责任险;有的产品市场不完善,投保不规范,如校方责任险;有的险种设计时缺少足够的数据,使得费率的科学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如医疗责任险。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

3、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

由于责任险的赔偿以已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因此,首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能清楚界定责任,其次,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要求责任保险强制实施,从而保证受害人可以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部分的利益保障。但在现阶段,我国的有关维护公众人身财产的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备,同时只有少数责任保险被列入法定或强制保险的范畴。法律支持的不到位也会影响责任保险的需求。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外部环境

当前,各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断完备,是发展我国责任保险的重要前提,尽管我国的法律环境已经得到较大的改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大大的促进了责任保险的发展,但我国的民法体系还处于初建阶段,诸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与现行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2、加大产品的研发投入,增加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企业在产品开发方面,应切实从市场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数据搜集,特别要调研司法案例中侵权案件的种类和赔偿额,重点就产品费率、承保面、责任范围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此保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同时还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引进较为成熟的险种同时加以改造,如美英等国的综合性责任保险单,这方面的尝试已经在国内的某些保险企业得以开展。

3、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现阶段,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在煤矿、校园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有专家认为,2006年,作为我国第一个以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已经为我国责任险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认知基础。

4、尝试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

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都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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