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生俱来具有合法的垄断性。但任何权利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合法,而是相对的,专利权也不例外。权利人如果滥用专利权,导致排除、限制竞争,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需要规制的违法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在专利许可过程中,涉嫌滥用专利权的非法垄断行为主要有:
1、搭售。
1)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即搭售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不必需的设备、技术、原料等,将这些附加条件作为专利许可的基础前提;
2)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要求被许可人对于权利人享有的无关专利技术或者专利池打包支付许可费。在21世纪初,由日本东芝公司组成的6C联盟,无论中国DVD生产企业需要哪些专利技术许可,均一概向中国DVD企业收取6C全部技术的专利许可费,甚至事后发现其中包括了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公司的无效专利;
2、限购。限制采购原料,限制与其他竞争对手交易,即指要求被许可人在实施专利技术时,对其采购原料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或者限制被许可人与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从而不合理地损害被许可人的商业利益;
3、歧视性差别收费。一般指具有明显差别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许可费收费标准;
4、其他滥用行为。例如强制回授、不合理限制出口市场等。
如果权利人在专利许可中构成滥用专利权被认定为非法垄断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权利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地行使专利权,就专利许可条款作出合理约定,不得逾越法律禁止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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