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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的区别

时间:2018-01-19 15:49:3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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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在专利权转让中,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受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给予许可的专利权为“许可方”;接受许可的一方为“被许可方”。专利许可的作用之一是通过专利许可,企业可以收回研究开发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报,使专利产生最大的市场价值;另一作用是通过专利许可,科学技术成果得以推广应用,从而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

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有很大的不同:

获取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转让是通过购买专利从而实现专利权变更的一种方式,就是指权利人将其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专利许可通常是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利归属权有所区别

专利转让后,专利权归属发生变化,购买方成为该专利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所有权,原专利权人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

专利许可不发生专利归属权的变化:专利权人许可对方使用的权利,专利权人许可对方利用的时间期限一般短于专利权受保护的期限。

生效的条件不同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许可使用又称专利实施许可,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这种合同被称作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以转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等。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视为专利生效的主要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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