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知识产权 > 著作权 > 正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时间:2018-06-13 17:32:00 来源:好律师
收藏
0条回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和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研发需要投入的成本可能非常高,但是计算机软件被复制、盗版等却是异常容易。也因为这样,计算机软件侵权成了一件低成本、高收益的暴利行为,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想了诸多办法。遇到计算机软件侵权,著作权人需要请一个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帮自己分忧。

各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断标准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和抽象-过滤-比较分析法两种等。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诉及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通过(1999) 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软件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对第1至第5种侵权情形,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第6至第10种侵权情形,除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研发、拥有计算机软件的企业在发现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法律规定,采取恰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软件。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更为了防止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牟利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损失,发生计算机软件被侵权后,立即上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net/)选择值得您信赖的好律师(http://www.haolvshi.net/)加以咨询或委托。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