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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兴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时间:2018-08-06 15:58:26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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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兴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摘要: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对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一、案情介绍

2007年6月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长沙市天心区南湖片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2007年11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收回天心区南湖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项目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调查蓝线图及土地调查红线图。2011年11月10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三职能机关在项目单位呈报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申请启动联合审批表》上签署了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2012年5月3日,长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天心区南湖片区地块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2012年5月18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心区征收办)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心区政府)提交了关于确定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报告。2012年5月18日,天心区征收办作出了天征字(2012)第5-1号《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2年6月13日,天心区征收办作出了天征字(2012)第5-2号《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2012年6月16日,天心区政府作出了天政征(2012)第5-1号《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2年7月31日,天心区政府作出了天政征(2012)第5-2号《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2012年9月19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下达《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同意天心区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9月21日,天心区政府作出天政征(2012)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枣子园001栋105号房在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王某某等数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分别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后又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就天政征(2012)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2013)湘高法行终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天政征(2012)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2012年6月5日,市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要求项目被征收人在七日内将协商选定的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天心区征收办。因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未能达成一致结果,2012年6月15日,市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又发布了《关于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定于2012年6月18日下午16:00在项目征收指挥部(糖坊巷附20号)采用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请征收项目内被征收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

2012年6月18日,市征收办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了南湖片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两家机构进行评估。此次抽签活动由长沙市天心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2)湘长天证字第682号《公证书》。2012年6月20日,天心区征收办向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2012年9月21日,天心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附房屋征收整体(基准价格)初步评估结果及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一览表。公示日期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5日,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公示登记所有权人名称系张炳莲)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被公示之列。2012年9月26日,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房屋出具湘新星房估字(2012)第09127-373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分户评估报告),确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枣子园路2号1栋105号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产权面积为55.05㎡,评估时点为2012年9月21日,房屋价值评估单价为6706元/㎡,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69165元。分户评估报告载明:若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均未申请复核评估。

天心区征收办就补偿问题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2013年11月25日天心区征收办作出《长沙市天心区南湖片区7号地块(枣子园)棚改项目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送达,此方案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选择,要求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在收到此方案之日起7日内作出选择,并向征收实施单位天心区裕南街街道征收服务中心书面提出。逾期未选择的,视为放弃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天心区征收办还向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送达了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天心区书院路398号”凯悦荣城”B栋407号房屋作出的评估分户报告,确认该房屋面积为94.36㎡,评估单价为5580元/㎡,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26529元。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收到以上文件后没有予以选择。2014年1月15日,天心区征收办向天心区政府提交了《关于申请下达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

2014年2月24日,天心区政府作出了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征收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天心区枣子园001栋105号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为人民币369165元,搬迁费1000元,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等费用另行计算,同时告知其补偿款专户储存及周转用房等情况,限其于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逾期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后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公告。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了长政复决字(2014)第90号行政复议决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仍不服,于2014年5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4年2月12日,市征收办出具《资金证明函》,证明白沙路、南湖片7号地块(枣子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征收办账上已有预留资金(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马王堆支行,户名: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账号:43001795061052503409),同意用于支付包括张某某(已故,其配偶邹广兴和子女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在内的5户的征收补偿款。

二、争议焦点

天心区政府作出的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是否适格。

三、法律分析

(一)天心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等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与天心区征收办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天心区征收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天心区政府对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天心区政府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16号令)第四十二条”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规定,对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作出了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主体适格。

(二)天心区政府作出的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正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负责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承担征收工作的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长沙市人民政府11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系列前置程序。天心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市征收办完成了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天心区征收办依法向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天心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了《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附房屋征收整体(基准价格)初步评估结果及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一览表;天心区征收办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了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在整个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未在评估报告指定期限内对《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亦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天心区政府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和市政府116号令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之规定作出的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行政程序合法、正当。

(三)天心区政府作出的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价值评估单价为6706元/㎡,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69165元,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1.天心区政府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共同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天心区枣子园001栋105房,权证号码为长房私字第014643号,产权面积55.05㎡,用途为住宅。天心区政府对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与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提供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与用途一致。天心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产权面积与用途的事实清楚。

2.天心区政府对被征收房屋以6706元/㎡补偿,共计补偿人民币369165元,搬迁费1000元,(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等费用另行计算)。征收补偿单价的依据是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湘新星房估字(2012)第09127-373号《分户评估报告》,评估时点为2012年9月21日。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后,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2011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此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程序、征收房屋的评估方法均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被征收人不服《分户评估报告》可寻求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如不服《分户评估报告》,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评估结果不服,仍可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邹广兴、邹金玲、邹正武、邹建华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没有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应视为其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属于专业技术性的规范,评估报告是专业技术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问题,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和任意推翻,故邹广兴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审理中,经对湖南湘诚日升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新星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两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和《分户评估报告》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查,认为天心区政府采纳《分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对涉案被征收房屋以6706元/㎡作为计价征收补偿依据,事实清楚。因此,天心区政府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依据正确,计算补偿数额准确。原告主张评估价值未按照同地价的原则与市场公平价严重不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天心区政府作出的天政征补(2014)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天心区政府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市政府11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四、裁判结果

驳回邹广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广兴负担。

五、裁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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