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 > 正文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8-10-22 18:47:26 来源:法律爱好者
收藏
0条回复
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生病了就要去医院就医,而就医就有可能承担医疗事故的风险,医疗事故是分等级的,今天就来介绍下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严重医疗事故,是指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事故。具体如下:

A.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指死亡

B.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以下情况如下:

1.植物人状态的;

2.极重度智能障碍的;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的;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的;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C.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如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以下情况如下: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的;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的;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的;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的。

D.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指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如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如下:

1.重度智能障碍的;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的;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的;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的;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的;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的;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的;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的;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的;

12.全胰缺失的;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的;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的;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的;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的;

17.双侧卵巢缺失的;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的;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的;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的;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E.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指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如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情况如下: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F.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指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如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情况如下: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以上便是对于“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医疗事故?严重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