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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18-12-15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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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这个词大家并不是特别熟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下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得出: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权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目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主要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中的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 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合理利用土地、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3.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是用以建造村民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将宅基地挪作他用,如利用宅基地建设厂房、旅馆、酒店等。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①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②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64条即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以上便是对于”什么是用益物权,包含哪些内容?“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您更深入的了解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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