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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9-02-04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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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在一些罪行或者一些事情上考虑到时间长难取证,以及国家资源的情况会规定一定的时效,劳动仲裁同样也是有时效的,那么劳动仲裁时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在我国对于劳动纠纷仲裁时效跟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相同的,虽然两者都是关于时效方面的内容,但在适用程序上面却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从在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些情形下,一年时效期间发生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时起重新计算一年期间。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断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在合并计算的时效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以下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以上便是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总结的介绍,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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