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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时间:2019-03-08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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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华为公司7日宣布,已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2019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款违反美国宪法。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在7日的例行记者会上指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完全正当,可以理解。那么在涉外诉讼中有哪些因素影响诉讼呢?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因素

(1)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既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合同的涉外因素应该满足哪些情形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为涉外民事关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直接影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可适用的法律。所以律师在处理民事法律关系时应最先考虑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涉外因素?那么,如何认定它是否含有涉外的因素,我国法律要求它得满足以下情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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