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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的认定标准和特征

时间:2019-03-13 20:40:28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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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的认定标准和特征

法轮功和全能神教,是一棵毒树上结的两个恶果。他们都是邪教组织,都自称救世主,却干着扰乱社会、骗取钱财、害人性命的罪恶勾当。邪教在拉人入教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容易让一些人上当受骗。国家法律通过什么标准来认定邪教组织的呢?

邪教组织的认定标准

关于邪教犯罪,我国《刑法》第300条即《刑法修正案(九)》33条做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2款分别规定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两款罪,第3款则为注意规定,因行为人实施本条第1款犯罪的同时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已符合《刑法》第236条和266条的强奸罪和诈骗罪的构成。

2017年1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9条是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具体行为、量刑标准、从重从轻进行了细化;2017《解释》第10条是数罪并罚条款,针对邪教犯罪实施过程中,又触犯特定罪行如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侮辱罪、诽谤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1条是结果犯条款,对因邪而致他人自杀、自伤,对加害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12条是行为犯条款,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第13条是共同犯罪条款,明知他人实施邪教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针对上述各罪,可以将邪教组织处罚的罪名分为两类,一类是邪教组织单独构成的犯罪,这是《刑法》第300条前两款规定的罪名,这两个罪唯独利用邪教组织才可构成,因而属于典型的邪教犯罪。另外一类是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行为构成的犯罪,即《刑法》第300条第3款以及2017《解释》规定的各种罪。相对于邪教组织进行的犯罪而言,这类罪实际上是刑法规定的普通犯罪,只是邪教组织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符合了相关罪的构成从而构成其它个罪。进而言之,第二类罪不会因你是邪教组织、邪教教徒而排除适用。到的其他特定危害行为,可以对邪教犯罪的处罚起到很好的规控作用,为全方位打击邪教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条件。

邪教组织的十大特征

鼓吹入了“教”能治病、能消灾避难的;

宣传“世界末日”就要到了,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得救的;

说传统宗教过时了,要信新“神”的;

非法聚会时鬼鬼祟祟、乱喊乱叫、乱唱乱跳的;

让人们用骗人的手段诱使他人加入的;

加入后不让退会的;

以“神”的名义煽动成员对抗政府的;

把社会、政府、普通老百姓当成“魔”的;

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编造歪理邪说的;

不择手段地骗敛钱财的;建立地下组织、

进行非法活动的,通常是邪教。

目前,我国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组织中,包括全能神教在内的呼喊派等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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