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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时间:2019-03-20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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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连日来,有关部门收到实名举报反映称,在森林资源丰富的黑龙江牡丹江市,有人在张广才岭国有林区里,毁林削山挖湖建私家庄园,却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相关律师认为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要被追责,造成后果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使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使用林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占用林地?

1 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开矿建厂、采石挖沙、毁林开垦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项目施工中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未批先占、边批边占、少批多占”行为;大规模系列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4 林木所有者无证滥伐。即林木所有者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5 林木所有者有证滥伐。即林木所有者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6 林木经营管理者有证滥伐。即林木经营管理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7 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滥伐。还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

非法占用林地如何处罚?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它对人类的贡献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提供各种木材和经济植物,同时也是许多食物的来源。生态环境的恶化已向人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保护森林,发展和扩大森林资源,而是继续任意破坏,人们就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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