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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9-03-25 21: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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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签合同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签订任何合同都应该意思表示明确,可是往往有不少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为重大误解,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什么是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相对人的行为或者合同的标的发生错误认识,从而是自己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的行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发生了根本错误认识。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该条规定,重大误解不仅包括对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解,而且也包括自身对民事行为构成主要方面的错误。这里强调民事行为构成的主要方面,就是指民事行为性质、主体(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等方面,它区别于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对市场预测错误、对当事人品德的判断错误等事项;同时,也区别于民事行为构成内容的次要方面,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错误等。只有对民事行为主要方­——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才能构成重大误解,而对非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事项或者对民事行为构成内容的次要方面的认识错误,均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除了重大误解之外法定撤销事由还有: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 59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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