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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

时间:2018-01-10 14:38:42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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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失效是指仲裁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其他规定,而失去效力。在法院受理的确仲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失效有以下类型:

1、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在欺诈、胁迫下、非真实意思下签订的

不少当事人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时,会以因受欺诈、胁迫或非真实意思下签订仲裁协议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就目前搜集的裁定看,但凡申请人以受到欺诈、胁迫为由申请确仲的,都由于无法举证证明当时确实受到欺诈或胁迫,而被法院驳回申请。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仲裁条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公证书,证明合同原件中没有仲裁条款,在双方相互交换原件盖章的过程中,被对方更换成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法院认可了申请人的主张。

在另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已自身持有的合同约定诉讼,对方持有的合同约定仲裁为由,请求确认双方未达成仲裁合意。在对方从案外人处调取第三方保有的合同原件,证明原件中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归结起来,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证据成为认定的关键。在当事人举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无论是公证书还是由第三方保存的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从法官内心上来讲,已经确信当事人所说属实,因此也会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协议已到期/履行完毕,仲裁条款也已经到期并失效

当事人以协议已到期或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失效的,法院一律驳回了该等申请。法院认为,依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合同履行期限到期而失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3、当事人已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失效

在一起案件中,预售房合同中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但是申请人在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前,针对合同项下的结算款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后申请人就办理房产证事宜,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法院认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均放弃了已达成的关于将涉案合同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仲裁协议,故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已失效。

4、仲裁无效时向法院起诉

如果仲裁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可以仲裁,仲裁无效或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约定是否有效?有人认为,该条款中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应属于或裁或审条款,为无效仲裁条款。法院却不这么看。

法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双方对应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均同意仲裁,并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具备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虽然当事人又约定“仲裁无效,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并非是否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不是选择性条款。该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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