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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18-01-11 13:16:4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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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员工入职之时单位会与之签订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若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不管单位与员工签订是单方保密协议还是双方保密协议,员工都有可能违反该协议的内容,此时不想承担责任也不得不承担。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劳动者承担刑事责任后仍然要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一)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在民法理论上,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签约的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实际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随意约定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且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但是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则很广泛,只要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其次,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的数额是明确写在保密协议中的,比较容易认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赔偿损失就不同,涉及到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赔偿:“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在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时,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商业秘密(一般为技术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 

2、现实的优势,也就是使用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的优势或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优势,即权利人对将利益合理预期。在因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将来优势损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应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但有时用人单位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获利额都不能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将会根据侵害的商业秘密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赔偿额。 

(二)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三)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作为发达国家企业较广泛采用的一种特殊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近年来被我国企业大量引进使用,但在实践中往往与保密协议混为一谈,不加区分,进人必签,导致大量的竞业禁止协议被认定无效。其实保密协议不同于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也最好弄清楚所签订的协议种类,也好避过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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