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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

时间:2018-02-01 11:27:04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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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公司都有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员工跳槽时将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会选择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是这一纸约定并不见得能约束所有的员工,有人就是愿意违背约定而从事之前自己擅长的工作,可是这一违背不仅让员工自己成为不守信之人,更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违反竞业限制怎么办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且可以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可以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实践操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择一行使,否则对员工来说显失公平。

3、停止竞业行为:

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约定竞业限制注意事项

与其等违反竞业限制后想办法解决,不如一开始约定的时候就注意相关事项,以求让自己无违反之时。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这对劳动者来说意味着就业受到限制,将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这会给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如若单位并未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的话,劳动者即使有违竞业限制的约定也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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