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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

时间:2017-04-17 10:46:3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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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

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当事人的变更包括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一、法定当事人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法定当事人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以后,新的当事人将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

二、任意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相对于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而言的。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不是因为出现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任意当事人变更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教科书大都承认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司法实践也都认可任意的当事人变更。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原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后,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或缺席判决。

三、当事人恒定原则

当事人恒定: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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