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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的类型和效力

时间:2017-02-17 16:50:42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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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的类型和效力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

一、裁决类型

(一)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最常见也是大部分已作出的裁决的类型,一般情况下,仲裁庭针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所作出的最终的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终局裁决作出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仲裁的争议事项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意裁决与调解书

合意裁决是指当事人就其之间的争议经协商或经仲裁庭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

(三)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只在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而未参与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申请人若是缺席则仲裁申请会被自动撤回,仲裁程序也随之终止。

(四)先行裁决/部分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最终裁决之前,仲裁庭针对部分已经清楚的事实而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裁决书的作用

仲裁裁决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解决纠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一)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二)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三)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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