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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之招股说明书的格式

时间:2016-11-30 13:3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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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该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要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且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到3年的,应当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到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是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而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和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其他资料。有必要的时候,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没有成立董事会与监事会,而是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该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和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从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中未能发行股票,一定要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与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要先经承销商、推荐人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与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之后,发行人方才能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和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内容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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