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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时间:2016-12-01 13:30:06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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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系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的子项)

2.项目编码:44037

二、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八、申请条件

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批准部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历史沿革、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资信评级业务开展、公司关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发展规划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公司申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的决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验资证明文件,股东情况介绍及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6.上一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书、申请日前一月度公司财务报表(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通过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情况及证明文件、无《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说明、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的说明、不存在最近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等。

8.评级从业人员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包括评级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情况及证明文件、资信评级业务经验说明及证明文件、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9.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10.评级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11.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的说明。

12.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说明。

13.诚信执业承诺书。

14.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材料数量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批准后,还将发放《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591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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