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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7-04-21 14:48:1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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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动支付主体——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那些持有移动设备并且愿意用它来购买商品的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是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的发起者,他的行为包括在第三方信用机构注册、查询所购商品的品种和内容、支付结算的授权和商品与服务接收。

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移动运营商、银行和认证机构之间存在四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

一是消费者与认证机构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

二是消费者与移动运营商间的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

三是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四是消费者与商业机构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这种买卖合同关系表现得十分特殊:例如商业机构应当将多收货款向其前手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必向消费者返还,同样货款支付不足时商业机构应向其前手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找消费者;消费者在支付失败或支付不足时应及时向银行补足货款,而不必向商业机构补足货款。

总而言之,消费者为了顺利完成移动支付交易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四个合同义务。

二、移动支付主体——商业机构

商业机构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它在接收到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后,向支付平台运营商传递收费信息;收到支付平台运营商的收费完成信息之后,把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商业机构与消费者、银行和移动运营商间分别存在以下三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和移动通讯服务合同关系。

三、移动支付主体——移动运营商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务特许制,移动运营商不得不与银行合作共同开发移动支付市场。在移动支付中移动运营商是连接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重要桥梁。

目前,移动运营商能够提供语音、短信业务、WAP等多种通信手段,并能为不同级别的支付业务提供不同等级的安全服务。

在移动支付中消费者有权向移动运营商发出信息指令,移动运营商有义务将用户的信息在指定的时间传输到银行,当然消费者应向移动运营商支付相应通信费用。

因此移动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移动运营商为了在移动支付中获取更大利益还扮演着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四、移动支付主体——银行

银行是移动支付中的支付中介,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消费者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合同。在移动支付中,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

银行按其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分付款行和收款行。付款行是接受消费者付费指令支付货款的银行。为了支付安全,消费者要事先在付款行存款立户并约定使用的密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确认手段。收款行是按其与商业机构间服务合同接受所划拨来的资金的银行。收款行一旦接到付款行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就应立即履行义务,如有失误或延误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付款行和收款行通常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受一定规则的约束,并且两者有可能是同一银行。此外,目前在我国由于移动支付商业模式多样化,有些银行为了在移动支付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还扮演支付平台运营商的角色。

五、移动支付主体——支付平台

支付平台运营商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支付结算的过程。它具有整合移动运营商和银行等各方资源并协调各方关系的能力,传递各种授权请求、消费者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根据我国目前移动支付商业模式(以移动运营商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以银行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和以独立的第三方为运营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支付平台运营商分别由移动运营商、银行和独立的支付平台运营商来担当。

总之,不管由谁来担任支付平台运营商,他们都应该协调好彼此之间关系、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移动支付的健康发展。

六、移动支付主体——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即在网上建立的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移动支付交易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明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使交易及支付各方能够确认其他各方的身份。认证机构承担第三方信用机构的角色,它们提供信用信息,接受消费者和商业机构的注册,为支付平台运营商提供认证服务,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因此认证中心对整个的移动支付的交易双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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