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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相关期限

时间:2017-06-19 10:20:3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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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2、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6、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7、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351条)

8、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解释374条)

9、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181条)

10、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194条) 

11、公示催告案件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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