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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进出口通关制度的管理特征

时间:2017-09-15 10:03:58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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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关税的征收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对征税对象进入关境内进行经济循环这一经济行为实施的经济措施;另一个是用经济手段阻挡国外经济对国内经济的冲击。

保税管理下的货物进境后主要用于临时储存或加工出口产品,原则上复出口前并不投入境内的经济循环,因此对国内经济基本上不产生冲击。在此情况下,关税征收的经济基础并不存在,因此,对暂时进口储存或加工的货物,在其尚未决定最终去向时,在关税征收上采取了暂缓办理的措施。

2.原则上暂时免受进出口国家管制

如前所述,储存加工货物的临时进口性质,对国内的经济基本不产生冲击,反而对保证国际贸易和收支平衡以及促进出口有一定的贡献。因此,除国家需要实施特别经济保护或货物进口有悖于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文化、道德的要求以外,通常不适用贸易的禁限措施。但货物一旦将其最终去向确定为内销或超过规定的储存、加工时限,不仅有关税征收的要求,如果是进出口国家管制的货物,必须按一般进口申领进出口国家管制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鉴于货物因暂时进出口而未办纳税手续和未交缴进出口国家管制的证件。因此,在办妥进出境通关现场的海关放行手续时,其通关手续仍未完结。这种放行未结关的状态也意味着有关货物仍属海关监管货物范畴,并在加工、储存直至核销结案期间,报关人还须继续承担办结通关手续的义务。

4.在货物的最终去向确定时,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保税货物虽然原则上须复运出口,但实际上还有内销、结转保税等经济用途。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去向所确定的进出境经济用途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5.核销后结案

在保税通关制度下,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是以受益人证明其规定的义务已经履行的前提下实现的。这项义务就是复出口或按其它通关制度办理最终手续,这种证明行为在通关业务中被称为核销。只有在对暂时进出口加工或储存的货物与复出口或办理最终手续的货物在外观、技术特征及数量上关系加以确认后,海关的监管才能解除,通关手续才意味着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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