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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行政权力负效用的措施

时间:2017-09-20 15:47:4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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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行政权力负效用的措施

1.努力转变行政主体的行政观念

行政观念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基本观点、见解、想法的总称。

它是行政主体对实际生活中各种行政管理活动、现象以及隐藏在其中的各种行政管理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自觉和系统的反映。过去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与计划经济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主要表现在:

第一,认为行政权力运行的本质就是政府管制。换句话说管理就是管制,在整个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以政府、行政官员为核心。以管制为最高准则.通过行使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影响和指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动和行为倾向。认为行政权力无所不能。过去人们认为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高度集中配置。侵入和干涉整个社会一切领域和生活.对社会实施全面严格的控制。

第二,认为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在过去的政府管理中将行政权力视为万能的,政府是社会一切的主宰,这样就使政府理所当然地选择以行政命令作为贯彻政府意图、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凸现政府主导和“官本位”,使得政府习惯于以强制命令等手段来行使其权力.造成权力的扩张与滥用。

这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形成的行政观念。导致了政府在惯性的工作环境和思维模式下的行政权力滥用。今天为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政府就必须要转变观念。首先,政府要充分认识现代政府必须要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做到简政放权.减少干预。清华大学秦晖教授说“政府如果是一个知其所限,不能对公民为所欲为的政府,那就向完善民主进了一大步;如果还是一个老百姓可以要求它对自己提供服务的政府.那就又进了一步。”口要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就必须简政放权,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决遏制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公务人员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树立治国者首先受制于法的观念。做到执政为民,坚持民本观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观念,做到转变作风,树立公仆意识,勤勤恳恳地为人民服务,科学处理好行使权力和服务人民的关系,有效防止权力错位、失位、和越位,把调控、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寓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从而有效地防止行政负效用的发生。

2.大力推进行政权力社会化

行政权力社会化也可以称之为公共管理社会化或行政权力社会化。指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改变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转移或委托代理等方式。

将一些职能让给政府以外的社会团体来行使。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通过实现行政权力社会化,建立一个体现现代行政理念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模式。改变封闭型的政府运行机制,建立开放型的行政运行机制;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实现“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完全转变。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大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公共事务制度改革,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倡导树立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建立节约型政府,严格控制职务消费和政府规模,实行公款接待公示制度,用“阳光吃喝”来遏制“奢侈腐败症”。2008年我国“两会”所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所形成的“大部制”,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协调和统一,减少部门问扯皮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降低行政成本,极大地杜绝行政负效用的蔓延。

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肯定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现象、背离行政权力的宗旨和目的现象也会经常发生。

为了有效地抑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特别是现在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就成了必然的事情。我们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思考:

第一,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完整机制。通过行政分权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彼此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权力过于集中造成权力恶性膨胀和权力异化的目的。建立针对性的权力制约机制,进行权力正位,改变不属于行政权力主体所扮演的角色行为。明确各种权力层次、权利主体界限以及权力运行程序,从根源上减少因权力失去制约而产生的行政腐败.抵制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权力主体的制约,提高行政权力主体的素质。行政权力机关应该严把用人关,选好人,明确行政主体的职责义务,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保证权力正当合理地行使。

第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按照权力的取得要有据、权力的配置要科学、权力的运行要公开、权力的行使要依法、权力的监督要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保证权力规范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既容易被滥用,又容易造成权力的私性扩张。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就必须确保行政权利在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上运行.防止其背离权力设置的根本目的而背道而驰。造成恶果。另外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使行政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可依、依法必严,而且要做到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以“有序政治参与”约束公权力,建立起公民对政府。社会对政府相结合的监督网络体系。

第三。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要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就必须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和科学的监督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律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政务公开办事制度,着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关键岗位的监督。建立健全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确保权力行使产生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第四,健全行政程序的法律保障。行政程序是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的形式、步骤、顺序的总和,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程序一旦被法律所规范。就可以有效地规范权力,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由于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规范行政权利的实体法的实施往往掺杂着行政人员的主观意志,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在实施实体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负效用的现象,因此实体法在降低行政权利负效用上存在局限性.所以建立行政程序法,由法律来控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势在必行。首先。通过规范行政权利行使的程序,对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的每一步骤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行政程序制度,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行政主体对行政客体的侵害,达到保证行政权利公正行使的目的。其次,积极发挥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作用,以个人的民主参与来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在参与的过程中。利用行政程序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使得行政主体通过各种实体法作用于行政客体时,必须接受程序法的控制,面对公众的监督,确保政府尊重被管理者的权力和利益.控制行政权利作为行政程序的切入点,达到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目的。最后,利用公正的权力行使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公正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切实减少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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