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 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3]90号
  • 【发布日期】1993-07-24
  • 【生效日期】1993-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 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
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90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离退休职工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离退休职工”应改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条规定,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