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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5-02
  • 【生效日期】1985-05-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

(1985年5月2日)

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对补充当前出版力量的不足,繁荣图书出版有积极作用。为了使其逐步完善,我部曾下达《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对协作出版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这一段执行的情况,为了使协作出版更加健康地发展,有必要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要端正指导思想。出版单位和供稿单位,都应十分明确,协作出版的目的是为了调动社会力量,使出书慢的问题有所缓和。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决不能不顾图书质量,把协作出版作为开辟财源的捷径。

二、协作出版应着力安排出版社力量不足的各类学术性著作,以及社会急需的推广科研成果的读物,有利于发展生产的新科学技术的普及读物。此外,还可适当安排一些专业面窄、印量较少、但在教学、科研上确有需要的品种。超出以上范围的品种,不要安排协作出版。

三、协作出版的供稿单位,必须是有条件完成协作出版要求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教育、科研单位。供稿单位应对所供稿件加以审阅。出版社凭单位公函接受稿件,签订合同。出版社不接受个人和集体的协作出版业务。

四、出版社对协作出版的图书全面负责。出版社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规定,切实负责对协作出版书稿的终审和终校。不经出版社终审签字,不得发稿。出版社不认真负责进行终审,让供稿单位以出版社书号出书,出版社借此收钱,是“卖书号”错误行为。

五、供稿单位应严格遵守出版行政管理和版权管理的规定,不得一稿两投、否则,供稿单位应对后果负责,并赔偿给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版社与供稿单位签订的合同,应按文化部有关规定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六、协作出版必须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安排。供稿单位不得任意将正常投稿、约稿改为协作出版。不属于按规定进行协作出版的,供稿单位只能按规定取得稿酬,不应在经济上另行向出版社提出要求。

七、出版社在安排协作出版业务时,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得以协作出版冲击正常的编辑工作,以及用纸和印制计划。

八、严禁出版社以协作出版为名“卖书号”。对违反的出版社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出书进行整顿、直至撤销社号的处理。

九、出版社接到此件后,应结合《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一并认真研究,总结前段工作,对已安排的协作出版选题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务必迅速调整、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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