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叶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3 15:54: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解读-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什么价格?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本办法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例如位于丰台区宋家庄附近的经济适用住房顶秀欣园的政府限价为3690元,其中利润为3%,约为110.7元,税金不到6%,约为221.4元,包括建安成本在内的开发成本占91%,约为3357.9元。
哪些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答:依照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后,开发企业能否擅自调价?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的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但下浮幅度不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答:《办法》强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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