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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和加强运营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政[2001]69号
  • 【发布日期】2001-12-07
  • 【生效日期】2001-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和加强运营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和加强运营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1〕69号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加强运营管理,全面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九五”期间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三河三湖”治理的总体要求,我省确定了水污染防治特别是省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安排了18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4.9亿元,建设总规模197万吨/日。目前已有1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为有效削减水污染负荷、实现“一控双达标”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我省城市水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数量将大量增加,城镇用水与水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全省还有十多个城市尚未开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在建工程资金到位不平衡,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普遍较差;三是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低,收缴后不能足额用于项目建设;四是大部分城市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管网建设滞后,排水管网普及率低,已经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益;五是工业污染的治理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城市工业废水超标排放时有发生。以上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采取措施抓紧研究解决。
(三)明确“十五”时期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十五”期间,全省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5%以上,其中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省会城市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包括我省省辖淮河、海河、黄河流域内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均不低于70%。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按期建成和投入运营
(一)抓紧完善全省城市排水工程专业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规划,一定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并要把配套管网建设纳入项目规划,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做到厂网并举,同步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要做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工作,认真把好可研关、设计关和环境影响评价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为高质量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审计,严禁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要进一步强化业务技术培训,尽快提高人员素质,为污水处理厂的顺利投产和正常运营提供人才保障。

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运行机制
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设备维护工作,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已建成项目的治污效益。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
(一)各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和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融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凡我省已投产、在建或已批复立项准备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均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做到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省建设厅可按不超过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的1%集中,专项用于全省城市污水治理的规划、集中培训等开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大点源治污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对于超标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各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确保我省水污染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各级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共同为改善我省城市水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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