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6-03
  • 【生效日期】2007-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07〕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等文件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把专项行动与资源整合、煤矿关闭、培育发展煤炭大集团相结合,明确规定超层越界生产等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等六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抓得紧、行动迅速,该通知重点突出、措施过硬、职责明确、要求具体,对各地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参考、借鉴。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