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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4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1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厅
(二○○六年三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及措施。

一、分解下达“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以下简称“十一五”采伐限额)总量为2578.0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447.6万立方米,抚育采伐423.9万立方米,更新采伐249.5万立方米,低产(效)林改造254.9万立方米,其他采伐202.1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743.1万立方米(出材量1206.2万立方米),非商品材834.9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天然林1008.6万立方米,人工林1569.4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228.9万立方米)。“十一五”期间毛竹年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实施。根据国发41号文件精神并报经国家林业局审定,我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10%,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各地不得层层截留。现按照各地编制“十一五”采伐限额的基础数据将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予以分解下达(详见附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采伐限额分为人工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天然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各类型以及其它单列编限单位的限额,由省林业厅另行分解下达。

二、切实加强我省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措施

“十一五”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切实抓好以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一)认真履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职责。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既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措施,对于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列入中央和省林业决定规定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对未完成目标责任和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继续实行林政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林政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是各地、各编限单位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地抚育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人工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指标,其它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交通、铁路、水利、煤炭、城建等部门或单位林木的更新采伐,依法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领取和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非商品材限额只能用于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突破。“十一五”期间继续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材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不得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三)全面推行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林木采伐既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主要途径,更是科学经营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因此,必须把采伐限额管理与引导森林科学经营、与巩固林权制度改革、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结合起来。要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把保护、培育、发展和合理利用统一起来,建立落实“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的新机制。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对采伐限额管理政策加以改进和完善,采伐限额指标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抓好森林采伐源头管理。坚持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执行伐区规划、调查、设计、验收等规定。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林木,必须依法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依法提交有关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伐区调查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和人员要对伐区调查设计的质量负责,严禁虚假设计。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在采伐方式上要注重水土保持和生态景观效果,对抚育采伐和择伐的伐区实施有效监控,保持完好林相,促进资源培育,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五)全力构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新体系。要适应林改后森林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趋势,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采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政策等手段,加强管理,简化手续,强化服务,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要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大力推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通过整合力量,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实现统一执法、规范执法。要进一步强化林业站、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根据森林资源及交通发展的变化,合理调整林业检查站的建设布局,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海关、邮政、航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和野生动植物。要围绕“严管林”方针,进一步加强林地、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依法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控制林地逆转,引导合理使用林地,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生产力。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规范市场秩序,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要本着公开便民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行林政资源业务的网络化管理,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尽快建立以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变化综合监测体系,为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提供实时、动态、开放式的信息服务。要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林业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流转、评估、伐区设计、木材检验、抵押贷款、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与指导。

(六)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乱砍滥伐零星分散等特点,进一步发挥林业公、检、法等部门作用,适时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治安的专项打击活动,坚决刹住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歪风。

(七)建立健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要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大“十一五”期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木材运输、经营加工的情况进行检查。要认真履行森林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审批职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被许可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附件: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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