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武汉病毒所声明 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武汉病毒所声明】此次武汉冠状肺炎的疫情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在网上肆意造谣和传播流言。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员针对近日在网上流程自己实名举报研究所所长王延轶的相关信息发表声明并予以否认。
声明详情:
陈全姣称自己从未发布过任何与举报相关的信息,对于冒用自己身份进行捏造举报信息的行为表示出极大的愤慨,并且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追究冒用身份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有人在微博平台搜索相关信息时发现发布举报信息的账号已经被注销。
事件详情:
昨日(17日)下午微博平台突然流传实名举报武汉病毒研究所所长王延轶的信息,举报内容称自己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员陈全姣,并称造成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元凶就是研究所所长王延轶。据微博内容,武汉病毒研究所研究员陈全姣实名举报武汉病毒研究所所长王延轶长期售卖实验动物给华南海鲜市场的野味摊位,泄漏新冠病毒。
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如果散布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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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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