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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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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关键问题在于债权分拆后,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转让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行为。
从常理上看,债权转让是一个非常普通和常见的民法概念,即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根据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中介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该文件,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的平台,就是一种变相自融行为,因此会涉及非法集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导致非法集资问题发生的,是债权被分拆转让的行为本身,而非形成资金池,即便不形成资金池,资金完全在各项目的托管子账户流动,只要前面的债权分拆转让行为发生,非法集资行为就已经完成。
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只要看其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没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超级债权人的债权转让模式中,表面上,其与普通民法保护的债权转让没有区别,都是债权人(平台),债务人(借款人)、第三人(出借人)的关系,但是我们会发现,其实这种模式和传统的债权转让有个很不一样的地方。
普通的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人和第三人往往是因为存在合作、借贷、商业交往等等基础民事关系而形成债权转让关系,债权人针对的债权受让人对象,是特定的,而非是不特定的公众。
但是在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中,超级债权人往往会把一个债权拿到手之后,分拆成100、200、300甚至更多个小单位债权,面向平台广大的网络客户进行“发售、发行”,这种面向公众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转让债权,同时还承诺平台回购、赎回的行为,直接就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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