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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刑事制度 > 法律指南 > 网贷平台获取用户的通讯录给第三方催收平台,是否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网贷平台获取用户的通讯录给第三方催收平台,是否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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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两个问题,
首先,平台获取用户通讯录,是否合规合法?
其次,平台获得通讯录后,提供给催收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个问题,根据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所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这里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是指所有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是指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与《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44条等规定,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搜集者获取他人通讯录的行为,是在双方明确同意,比如签订了明确的用户信息使用协议,协议中也明确了使用目的,用途,范围等等,而且具有搜集的必要性,比如带社交属性的APP读取通讯录进行相关好友推荐,带地图、导航、快递下单功能APP获取用户定位信息等等,就是合法、正当、必要的。而如果是放贷类平台,获取客户的通讯录,是为了核实用户的真实性,从而确定是否出借或者借贷的金额,并且承诺不做其他使用,当然辅助的方法还有查询支付宝花呗积分,支付记录等等,这些都属于当前放贷平台,确定用户信用度的一些“土办法”,在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说是符合正当合理的原则。
但是如果把这一些通讯录用作今后催收的原始资料,即在用户不还款时,通过拨打通讯录内的联系人电话进行催收,就并不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获取方法,因为拨打通讯录,进行相关客户的催收是一种明确禁止的骚扰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合法合理的前提不仅仅是目的合理,还有手段合理合法,即必须经过用户的同意,如果是没有经过用户图同意自动读取,甚至盗窃相关用户的通讯录或个人信息,只没有经过用户图同意自动读取,甚至盗窃相关用户的通讯录或个人信息,只属于一种非法获取手段,则属于一种非法获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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