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一带一路 > 国际税收 > 正文

征收反补贴税的一般程序

时间:2016-11-30 17:08:27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征收反补贴税区别于一般征收税目,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一、征收的一般程序:

1、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2、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3、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4、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5、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6、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7、承诺:如果进口国政府接受出口方作出的下述承诺:

(1)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反补贴税;

(2)出口商同意修正其价格并使调查机关满意地认为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已经解除,则调查程序可以停止或终止,而不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

二、有关确认损害的规定:

对于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中的专向性补贴来说,只有在此类措施对另一国造成损害或严重的消极作用,才可进入磋商程序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损害的确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其受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的影响;

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有关产业的后继影响。

三、特殊待遇

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年内取消。反补贴税

2、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编人员年内不适用。

3、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

除以上内容外,《协议》还对于过渡期的安排、争端的解决作出了规定。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